从商务部网站获悉,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在10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互协同、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
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涉及行业领域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的工作部署,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协同配合的标准体系。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抓紧制定和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支撑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基础研究;二是统筹规划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重要产品追溯基础共性标准;四是探索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五是抓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的推广应用;六是做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支撑。
《指导意见》强调,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制定应遵循覆盖面广、实用性强的原则,选择风险性突出、借鉴性强、需求量大的产品开展标准编制和实施工作。如食用农产品标准编制应涵盖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标准内容应包括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操作规范、数据格式、数据对接等关键内容,支撑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促进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食品追溯标准内容则应覆盖食品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追溯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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