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再次发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入了一个倍受关注的全新阶段。
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三农”和民生紧密相连。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4400余家,承担了我国70%以上农产品流通的重任,已成为联通农民“钱袋子”和市民“菜篮子”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的问题也开始显露。近年来,部分市场高收费、乱收费、农产品“卖难”、“买贵”和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反映的正是市场化与公益性矛盾的本质。近年来,商业地产高企,要素成本攀升,企业经营担子变重,无私奉献“社会责任”的做法难以为继,农产品批发市场随形势的变化其公益性要求逐步显现。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民生工程,如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完善并持续发挥公益性功能,已成为零距离问政的重大考验。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农产品市场“公益性”的概念。此后,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多次要求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如果说之前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还是在摸索和试验的话,51号文则是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的新起点。此次文件明确要求“制订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可以说,这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一大进步。发达国家农产品市场体系普遍是先规划后建设。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现在各大电商竞相抢占的分拨中心,都在由企业自发建设,这样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大企业过度抢占市场资源,从一定程度上也会抑制小微企业的发展。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构建全国性大市场网络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也能看出,文件更加注重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问题,“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有利于从机制上保障公益性功能的可持续发挥。
与此同时,也要清楚的看到,与国外一开始即由政府主导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已然很高,在现有市场格局中再重新构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的难度相当大。当前,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要政府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公益性功能发挥的良好环境。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功能定位。目前看,业内对公益性功能主要有三方面的需求:为生产者提供公平交易平台,保障市场内的买卖双方能够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合理的农产品价格;稳定农产品市场供应,对产地进行指导和建立产销关系,保持产销和价格相对稳定,增强农产品应急保障能力;把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下一步,重点是要根据各地公益性市场建设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明确细化功能定位,切实服务好“三农”和民生工作。二是要建立“公益功能、政府支持、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建立了这种机制,企业也就吃了一颗定心丸。公益性看似负担,其实也是今后企业发展的竞争能力,有条件的市场还是要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我国公益性发展的方向应该是以现有已发挥重要作用的批发市场为抓手,由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功能进行支持,切实承担起公益功能。三是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快建立法制化营商环境。要尽快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地位。各地要将其作为相应的公共设施来建设和发展。要尽快出台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促进市场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徒法不足以自行,还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监管作用,确保公益性功能实实在在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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