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向大会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为了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对现行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建议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丛斌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规定具体时间表。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据此,建议将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须许可
在二审时,一些社会公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在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继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和销售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增加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比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间相互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明确规定原料的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目录之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
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二是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是明确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或带有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
2、本网未标有“来源: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的作品均为转载稿,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作者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